(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在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1988年11月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四大”)通过的章程,五年来对全会工作起了很好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会的工作和组织有了新的发展。在这期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都有很大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在国际上,和平与发展已逐渐成为主流。
本会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许多新的经验需要总结,许多新的工作需要开拓。这些都应当在章程中适当地加以反映。为此,1987年2月本会全国代表会议作出了修改章程的决议,并成立了章程修改委员会。随后举行的章程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确定修改章程工作要始终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提出了具体步骤,同时决定成立章程修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去年3月至6月,全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围绕如何修改“四大”章程开展了第一阶段的讨论。这一阶段讨论结束后,章程修改委员会归纳全会讨论意见,提出了起草新章程的几个带方针性的问题,提请全会进行第二阶段的讨论。这一阶段讨论从去年8月开始,10月底结束。
去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根据全会两个阶段的讨论意见,章程修改委员会于去年12月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以中共十三大精神为指导,研究起草了《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经民建中央常务委员会四届七次会议决定,交付全会各级组织和会员进行讨论。今年6月,章程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现在提请大会审议。
下面,我就章程修改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作一些说明。
(一)此次修改章程的重点在总纲部分。
一、进一步明确了会的性质。本会创建初期到新中国成立以后一个时期,以爱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一部分有联系的知识分子为主要社会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本会成员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近几年来,又有一大批新成员加入本会,他们大都是建国后成长起来的经济界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代表人士。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本会还将吸收一部分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代表人物。几十年来,本会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成为共产党领导下的,以从事经济工作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主体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为了正确反映本会的性质,总纲规定“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这一规定既比较切合本会当前的实际情况,也比较符合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的需要。正确认识现阶段本会的性质,对于确定本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确定本会的任务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提出了现阶段的政治纲领。过去几十年,本会遵循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的精神,代表会员和所联系群众的利益,团结和帮助他们一道进步,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有益的贡献。应当在此实践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政党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奋斗目标,提出体现本会自已特色,反映本会所联系群众的利益要求的政治纲领。为此,按照本会多数同志的意见,章程修改草案比较明确地阐述了本会的政治纲领。
本会的政治纲领既要符合宪法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又要具有民建的特色,求得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依据这一原则,总纲提出的现阶段本会纲领包括了如下内容: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概括地说,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本会的行动指南。本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团结会员,发挥从事经济工作的特长和同经济界人士联系广泛的特点,参加国事管理,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这个总目标下,章程修改草案提出了本会主要致力的几个方面的目标。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三、删去了“四大”章程中关于民建在几个历史时期的作用的具体表述,将重点放在民建优良传统和历史特点的总结上,即“在长期实践中,本会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进行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形成了同经济界紧密联系的历史特点。”关于会的历史,民建中央将组织力量编写专门的介绍材料,以供广大会员,特别是新入会的同志了解和学习之用。完成政治纲领中提出的艰巨任务,要有必要的组织保证和思想保证。总纲规定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会实际结合起来;各级组织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要认真代表和维护会员和所联系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努力学习,艰苦奋斗,提高会员的素质,提高会的战斗力。这些原则,对加强本会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关于会员一章的修改,主要是根据新情况,对本会的发展对象作了新的概括。
本会“四大”以来,爱国统一战线的新形势和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实践,要求我们同经济界和其它方面的人士,特别是其中中年知识分子,建立更广泛的联系。1985年初,本会中央提出了以从事工商企业和其它经济工作的中年知识分子为主的10个方面的发展对象,打开了组织发展工作的新局面。近几年来发展工作的实践,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从实现政治任务的需要出发,本会现阶段的发展对象是:各种经济实体的经理、厂长和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工程师、律师等);财经部门的中高级工作人员;经济理论教学、研究人员;与经济界和本会有关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士。章程修改草案把它概括为“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士、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人士”。这一规定符合本会的性质,保持了本会同经济界密切联系的历史特点,同时在具体对象范围上又有所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本会的政党作用,关于会员的义务,增加了“在所联系群众中发挥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明确了对会员政治上的要求。本会是一个政党,应当有严肃的纪律。为此,章程修改草案对于会员当中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交纳会费,经劝告无效者,增加了劝其退会的规定。
(三)扩大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是本会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从本会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加强民主集中制,要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不民主,搞家长作风、一言堂;二是不集中,议而不决或决而不行。特别是要克服不民主的错误倾向。为此,总结以往的经验,对有关章节和条文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章程修改草案第十三条,将“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改为“凡属重要问题,都要由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增加了民主表决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条还增加了关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代表会议的规定,以便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及时解决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出现的重大问题。
为了更好地体现民主的原则,笫十四条关于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规定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可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也可采用差额预选、等额选举的办法,或差额选举的办法”。各级组织可根据这一规定采用其中适合自己情况的办法。同时,第十四条还规定,“会的各级领导成员,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四)根据健全机构、理顺关系、加强领导的原则,对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各章有关条文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为了加强中央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第二十条规定了“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三次”。考虑到各地情况的不同,地方组织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各地自己决定。
积极妥善地实现领导班子新老合作交替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引进新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增加了关于选举候补委员的规定。
为了使退下来的老同志能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增加了设置中央名誉主席,设置中央咨议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按有关规定设置名誉主委和顾问等有关内容。章程修改草案保留了中央委员会顾问的设置,中央委员会顾问与地方委员会顾问不同,不是会的荣誉职务。
根据四届中央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理顺领导机构的关系,章程修改草案对执行局和秘书长的设置做了适当调整。规定执行局在中央委员会主席领导
下进行工作。规定秘书长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有关执行局和秘书长的职责分工,将另由有关的工作规程作具体规定。
为了避免重复,地方组织一章删去了“四大”章程第三十四条有关直辖市、市的区、县委员会的内容。这一条所提到的区、县工作委员会是地方组织的派出机构。是否有必要设置这样的机构,可由地方自行决定。
因此,章程修改草案没有写入这方面的内容。地方组织一章中所列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都指行政区划。
此外,根据目前会的基层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使一些会员比较集中、会员人数比较多的单位更好地开展活动,在基层组织一章中增加了关于总支部的设置。总支部是会的基层组织,不是一级地方组织。总支部联系、协调和指导所属支部的工作。设立总支部是一个新事物,需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章程修改草案最后增加了关于解释章程的有关规定。
各位代表,这次修改章程的工作,比较充分地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同时也是广大会员一个学习、思考、提高认识的过程。可以说,现在的章程修改草案,集中地体现了广大会员的共同意志。我们相信,新的章程通过以后,必将进一步促进本会的自身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激发全体会员的自豪感和责任感,更加团结一致,同心同德,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我们的全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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